一、 请假
1.干警无论请何种假,必须递交书面《请假条》。假条应写明有关请假事由。因故不能递交书面请假条的,事后必须及时补交假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2.干警无论因公出差或因私事离开现工作岗位外出均应请销假,并遵照下列程序报批:
(1)副院长、其他院领导请假,经院长批准后,应与在家领导交接好工作后方可离岗。
(2)各部门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 因公出差请假三天以内的,由主管院领导审批;超过三天,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审批。因私事请假三天以内的,由主管院领导审批;一天以上由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准。
部门负责人必须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岗。
(3)其他人员:因公出差请假三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超过三天,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因私事请假三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3、上述人员请假,假条交政治部保管登记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未按此办理,按旷工处理。
4.干警续假,应在原定假日期满前一天内提出申请,按请事假的审批程序报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有效,并按事假对待。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延长假期,否则按旷工对待。
5.干警若遇急事、急病来不及亲自请假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先行口头请假。并且须及时委托他人办有关请假审批手续。
6.请假人若外出的,应开通通信工具,或者将外出地址等情况告知部门负责人或院领导,以便必要时联系。
二、销假
请假干警应按时返岗,未按时返岗的,按旷工处理;假满返岗后,应及时到政治部销假,不按时销假的视为逾期未归,按旷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