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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茄法”普法集中营|“欠钱不还”是诈骗吗?

发布时间:2019-12-16 16:37:59


    生活中大家往往会遇到以上的问题,那么如何区分民事借贷纠纷和诈骗罪呢?本期“茄法普法集中营”中小编来为您解惑!

    民事借贷纠纷,是指因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借贷双方之间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应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各种类型的公私财物。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

    区别民事借贷纠纷和诈骗犯罪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行为获取的款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

    两者主观目的不同,采取的手段也不一样,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一是看借款人与贷借人在借贷时的相互关系。一般民间借贷关系多数发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来的熟人之间,借贷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而诈骗往往是行为人先想办法取得对方的信任,从而使行为人达到骗财的目的。

    二是看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因。 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诱惑,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三是看借款人还款的诚意度。借贷关系中,借款人不否认借贷关系,并积极创造还款条件;即使没有按期归还借款,也是因天灾、疾病、亏损等客观原因造成其暂时或在较长时间内丧失偿还能力,是“不能”,非“不为”,根本没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自始至终就没有还款的意愿,骗取钱财后,大肆挥霍,销声匿迹。这一点,是区分“借贷”与“诈骗”的关键所在。

    本期关于“民事借贷纠纷”和“诈骗罪”的问题小编就解答到这里,读者们有想要咨询的法律问题可以在文章内容下留言或私信“茄法”小编,小编会在“集中营”栏目中汇总大家的法律问题,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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