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不求人|短期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19-12-16 15:18:40
诉讼时效制度是民商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也就是,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依法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要求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诉讼时效制度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立法目的,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看,主要分为一般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其中特别诉讼时效又包括:短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
今天“茄法君”就来为大家讲一讲“短期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知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
【短期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以上就是“茄法君”为大家总结的关于“短期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内容。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