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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不求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有哪些?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19-12-16 15:16:57


    入职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今天“茄法君”就来为大家讲一讲“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以上就是“茄法君”为大家总结的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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