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为加强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制式警车及其他公务车辆管理工作,进一步维护法院公正廉洁的良好形象,确保全院车辆安全行驶,根据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使用和管理
(一)本院实行集中管理与部门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对配备到各部门(执行局及三个法庭)的车辆,由该部门领导
负责日常用车管理。其他车辆由办公室负责日常用车管理,办公室及各有车部门的负责人为车辆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对于由办公室集中派遣的庭科,应由用车部门提前一天请示该庭科主管院长,签发请车单后,由办公室进行系遭。对于各有车部门,需外出七台河市区办案的,须由常务副院长答字后,报送办公室备案。
(三)办公室为本院车辆管星的主管部门,负责各部门车辆的燃油供应,车辆维护、修理、事故处理及其他车务管理的相应工作(全院车辆每年的车检、保险等)。
(四)办公室负责将全院车辆建立管理档案,明确记载车号、购买年限、行歌里程、大中小修换件、更换轮胎时问事故处理等详细情况。
(五)加强警车及其他公务用车规范管理
1.严禁撞自使用警车及其他公务用车办理私人事务;
2严禁非指定人员驾驶警车及其他公务用车;
3.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车或者驾驶警车及其他公务用车肇事逃逸;
4.严禁用、套用、伪造、变造警车及其他公务用车牌
证;
5.严禁将警车及其他公务用车借予外单位或者个人使
用;
6.严禁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乘用公务用车(办案需要的情
况除外);
7.严禁非因执行公务而将警车及其他公务用车停放在
旅游景点、餐饮、娱乐等场所;
8.严禁非因紧急公务而违规使用警灯、报警器或者不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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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遭。对于各有车部门,需外出七台河市区办案的,须由常
务副院长答字后,报送办公室备案。
(三)办公室为本院车辆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各部门
车辆的燃油供应,车辆维护、修理、事故处理及其他车务管
理的相应工作(全院车辆每年的车检、保险等)。
(四)办公室负责将全院车辆建立管理档案,明确记载
车号、购买年限、行歌里程、大中小修换件、更换轮胎时问
事故处理等详细情况。
(五)加强警车及其他公务用车规范管理
1.严禁撞自使用警车及其他公务用车办理私人事务
2严禁非指定人员驾驶警车及其他公务用车
3.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车或者驾驶警车及其他公务
用车肇事逃逸
4.严禁用、套用、伪造、变造警车及其他公务用车牌
证
5.严禁将警车及其他公务用车借予外单位或者个人使
用
6.严禁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乘用公务用车(办案需要的情
况除外);
7.严禁非因执行公务而将警车及其他公务用车停放在
旅游景点、餐饮、娱乐等场所
8.严禁非因紧急公务而违规使用警灯、报警器或者不遵
守交通管理秩序
9.严禁在驾驶警车及其他公务用车时吸烟、找打手机、
不系安全带、乱扔杂物等不文明行为。
(六)各庭科一律不得使用公务车接送干警上下班。
(七)车辆停放。各部门所属车辆在工作时间外,双体
日、法定假日期间(包括夜间)必须将车辆停放院车库(宏
伟法庭工作期间除外,节假日必须停放院车库)。如有特殊
情况需外出的,必须经车辆所属部门主管院长批准后,由办
公室备案,方可出车。
(八)司机管理。违反以上禁止性规定及因公车私用等
人为主观因素发生的交通事故或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
处理。如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子以辞退。其中交通事
故按事故责任划分,由驾驶人承担相应事故损失赔偿。
二、燃料管理
(九)公务用车使用燃料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其
中各部门所属车辆采取每月燃油定量管理办法,办公室集中
管理的车辆采取行驶里程和算法,为每辆车确定油耗标准。
三、车辆维修及养护
(十)我院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及养护,由办公室统一管
理。如确需维修,由所属部门填写车辆维修申请,经常务院
长审核后方可维修。
四、附则
(十一))本办法由院党组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