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发布时间:2013-11-29 08:18:35
茄子河镇朝阳村洗煤厂、王彬
本院受理原告七台河市华隆生物燃烧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茄子河镇朝阳村洗煤厂、被告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3)茄民商初字第26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资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之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周亮 联系电话:13304678888
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邮编:154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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