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价值追求和职责所在。作为一名民事审判工作者,我时刻将“枫桥经验”牢记在心。从2016年到民事审判一线工作开始至今,我受案260余起,案件调解率达到75%以上。在处理每一起案件时,我都积极进行群众的调解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
今年上半年处理的一起变更抚养关系案件,就是将“枫桥经验”运用到实践工作中的典型案例。说起这个案件,还得从头说起。男女双方结婚时年龄相差15岁,婚后,生育一子系智障一级。由于不堪家庭重负,女方于2010年离家出走,音讯全无,当时孩子9岁。2012年,男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告判决离婚,该诉求得到法院的支持。离婚后,男方一直带着儿子生活。直到今年,女方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一纸诉求打破了男方原有的平静生活。女方起诉理由是男方再婚后,对儿子不管不问,已严重的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刚接到这起案件时,我在心里预估了案件的基本走向,并没有直接下传票,安排开庭。该起案件系家事案件,不仅仅关系到抚养权的变更,还涉及到孩子今后的生活。这类案件要以调解为主,化解案件矛盾。由于案卷材料少,我就亲自到男方家里了解情况。实地考察了男方的生活环境,了解了男方再婚所娶妇女的基本状况,询问了邻里间对男方抚养孩子的情况,我基本掌握了案件事实。这与女方诉状中所述情况并不相同。结合了解到的实际情况,我组织了男、女双方会面调解。通过与女方谈话,我明白了女方是因为想念儿子才要求诉讼变更抚养权的,既然双方都是为了孩子考虑,就有调解的基础。我找到了地方残联的负责人,联系了男方的弟弟以及女方的父母,从孩子自身状况、到男、女方经济条件,以及孩子自身渴望和谁生活等多方面给出了调解方案,即孩子由男、女双方轮流抚养,以半年为周期。今后,如有特殊情况,可自行商量或诉讼变更。最终,该案以调解结案,并且社会反响较好。
调解工作是既是一项司法活动,也是一项重要的群众性工作,要说上述案件能够调解结案,与群众参与调解是分不开的。要做好群众的调解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提升自我的调解能力。加强业务培训,充分利用各类讨论会的形式,以案促学,进一步拓展审判视野办案思路;注重积累调解方法,经常与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交流,找寻最佳调解方案;观看院内观摩庭审活动,交流调解技能,提升业务能力。
二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根据人民陪审员的年龄、阅历及所学专业不同,审理案件时作出不同的选择。如家庭婚姻、邻里纠纷等民事案件,会选择年龄偏大、生活经验丰富的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这些陪审员更具有亲和力及说服力,能积极促成调解,从而大大地提高了调解成功率。
三是充分调动社区等基层调解力量。法院调解工作是促进辖区稳定和谐的重要手段,是当前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体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有必要,可以让社区、残联、妇联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参与到案件调解中来,充分发挥各基层单位的优势,从而大大的促成调解。
在今后工作中,我要时刻牢记“枫桥经验”,把“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理念贯彻落实到每一起案件中去,让新时代的人民调解工作迈向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