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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08-28 08:42: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法官廉政建设工程”深入实施,进一步明确法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责任,保证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到实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法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认真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审判业务、队伍建设和其他工作紧密结合,共同部署、共同落实、共同检查、共同考核;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和任务

    第三条  院党组分别对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其党组书记负责抓好党组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其党组成员负责抓好分管部门和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并及时向党组、党组书记汇报工作。

    (一)及时组织学习传达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并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意见。每年召开四次专门会议,由党组书记对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对重点问题和重点部门,提出具体工作目标和要求。

    (二)院党组每年听取四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汇报,认真分析讨论存在的问题,查找审判工作及其他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对策。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与区有关部门进行报告。

    (三)加强对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工作的领导,及时掌握本院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办进展情况,帮助排除阻力和干扰,给予办案部门有力的支持。班子成员坚持信访接待制度。

    (四)加强对班子成员、各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在廉洁自律方面做出表率。党组书记要按照上级要求,主持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班子成员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各部门要结合业务建设,切实抓好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一)要及时学习传达上级机关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院业务工作召开专门会议进行贯彻落实。

    (二)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上报。对上级和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要全力支持。

    (三)要把审判作风纳入本单位的重点管理,每年都要有重点地解决本单位存在的不正之风问题。要把审判作风建设同审判业务工作相结合,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要从自身的职业特点出发,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建立新的管理机制,制定出从源头上预防、治理腐败的措施。

    (四)要认真完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的工作任务,切实解决久审不结、久访不结、审判不公、冷冲硬横等问题。

    第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

    (一)要正确认识纪检监察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紧紧依靠党组的领导,充分发挥作用。

    (二)要按照上级党委、纪委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协助党组提出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目标和具体实施意见。

    (三)要对法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工作落实。

    (四)要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对违法违纪案件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第三章  监督检查与评议考核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推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制度。

    (一)每年都要对法院各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依据检查考核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做出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四等次。

    (二)在考察、选拔、任用干部时,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三)要把法院各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纳入目标管理之中,对有可能产生腐败的工作都应有防范措施,有目标责任,与整体工作目标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每年都要对法院领导、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民主评议或测评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年度考评、干部考评等结合进行。评议或测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四个等次。凡参评人员有三分之一以上认为差的,即评定为差的等次。

    第八条  法院党组成员、各部门负责人,每年年终都要把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九条  建立完善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管理制度。要掌握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责任人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的情况,作为对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每年对党风廉政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一次表彰奖励。对受表彰的部门和个人,既要给予政治荣誉,又要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和审判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主动向组织汇报并写出书面检查,问题严重的应引咎辞职,接受组织处理,否则要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法院主要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发现所属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或及时报告,否则要追究失职责任。

    第十三条  由于领导班子和各部门负责人因领导、管理不力,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三个办法”的规定除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纪检监察室负责控制。

责任编辑:孙彦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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