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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观点:如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案件

发布时间:2016-08-17 11:02:46


   •最高法观点

    1.刑事速裁案件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试点办法》规定的两类案件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要求,《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简称《试点办法》,全文同)对速裁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作了明确。适用案件分为两大类,一是依法可能单处罚金的案件,没有罪名限制;二是依法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仅限于《试点办法》列举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等11种犯罪。量刑以1年有期徒刑为限,采取有限列举的方式,主要考虑这些犯罪情节轻微、常见多发,量刑规范已较明确,具备速裁条件,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再考虑扩大适用,符合循序渐进、慎重稳妥的改革原则。试点过程中,有地方反映速裁案件范围偏小,建议扩大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并取消罪名限制。我们认为,试点期间应该严格按照授权开展试点,不宜自行扩大案件范围,可作为问题继续研究,两年试点结束时提出立法建议,或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扩大范围继续试点。 

    (摘编自《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若干问题的思考》,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课题组,《法律适用》2016年第4期) 

    2.人民法院行使启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的决定权 《试点办法》规定,被告人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人民法院审查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不适用速裁程序。主要考虑: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是控、辩、审三方对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程序适用均无争议的案件,这是省略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前提,也是“控辩协商一致,司法审查确认”的关键。如果法院认为量刑建议不当,仍适用速裁程序,不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就在控辩双方均无异议的量刑幅度外判刑,实属“突然袭击”,明显有失程序公正。有意见认为,规定法院只能在量刑建议幅度内判刑,有“橡皮图章”之嫌,侵犯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我们认为,这样规定符合诉讼理论,也有实践支持。比如,我国台湾地区的认罪协商程序,规定除“协商之合意显有不当或显失公平者”等特定情形外,“法院应不经言词辩论,于协商合意范围内为判决”。速裁程序适用于常见、轻微犯罪,量刑规范化制度已经相对成熟,刑罚裁量空间也相对有限,而且,最终决定权在法院。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在建议幅度内量刑。如果认为量刑建议不当,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可以在量刑建议幅度以外作出判决。必要时,法院也可以进行释明,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并征求被告人意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的,仍可继续适用速裁程序。 

(摘自《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若干问题的思考》,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课题组,《法律适用》2016年第4期) 

   •相关案例

    1.判处管制的容留他人吸毒案是否启动刑事速裁程序的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吴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案例要旨:可能判处管制的容留他人吸毒案可以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但最终是否启动刑事速裁程序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 案号:(2015)六刑初字第27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2.对贩卖毒品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适用刑事速裁程序,适用该程序的,被告人可进行上诉——季某贩卖毒品案 案例要旨:刑事速裁程序可适用于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贩毒案件。对这类案件由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参考量刑建议并作出是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决定。对决定启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采用独任庭的方式,依法作出裁判,被告人对裁判有异议的可上诉。 案号:(2015)榕刑终字第620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3.对于不宜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雷某盗窃案 案例要旨:对于符合刑事速裁程序受理条件的盗窃案件,可启动刑事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不宜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情形,可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号:(2016)浙0109刑初605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4.危险驾驶案件依法可适用刑事速裁程序——郝×危险驾驶案 案例要旨:危险驾驶案,依照刑法判处拘役,属于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启动刑事速裁程序,组成独任庭审理该类案件,以保证司法效率。 案号:(2015)海刑初字第171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5.对于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案件,可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并判处缓刑——吴某交通肇事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实施交通肇事犯罪,公诉机关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民法院可决定适用刑事速裁程序采用独任制进行审理,在审理时可以根据刑事实体法的规定依法适用缓刑。 案号:(2016)浙0108刑初30号 审理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 法律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 为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审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试点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试点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二年,自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试点进行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中期报告。试点期满后,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2.《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 第一条 对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的;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 第九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并且按照第八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的,可以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转为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

    3.《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 二十一、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文章出处: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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