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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开车低头找火机,烟没抽成撞死人还逃逸

发布时间:2016-05-25 10: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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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言道: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可有人不仅酒后开车,而且在开车过程中还低头找打火机,未注意前方路况,结果碰撞到他人驾驶的电动车,致电动车司机死亡,而该男子事后竟驾车逃逸。

    案 情 简 介

    2014年8月2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某在饮酒后(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37mg/100mg)驾驶现代牌轿车搭载陈某行驶在路上,因低头找打火机分神,碰撞到刘某搭载覃某在前行驶的电动车,导致刘某、覃某受伤倒地,双方车辆均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黄某在事故发生后未下车查看,而是让陈某下车后便驾车逃离现场。逃逸后,黄某于同日8时许到交警支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刘某于2014年9月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覃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向被害人刘某的家属赔偿了经济损失人民币260000元;向被害人覃某赔偿了经济损失人民币47597.55元,并获得了被害人刘某的家属及被害人覃某的谅解。

    裁 判 结 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并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离现场,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黄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可酌情从重处罚。黄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及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并获得其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被告人黄某宣告缓刑。据此,法院判处了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 官 讲 法

    交通肇事逃逸,这是一个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

    1、终生禁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承担全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3、加重刑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审判实践中,如下情形可以界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对有以上肇事后逃逸行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肇事逃逸之后,如果能够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且等待接受处理的,根据中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仍然可以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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