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咋这么倒霉呢!还能有人找上来撞死,反倒要我赔钱!下回坚决不能乱停车了!”车主苏某在法庭上痛心疾首,这到底怎么回事呢?
原来,苏某名下有一辆大货车,挂靠在兴安运输公司名下,苏某雇佣司机张某为其拉运货物。2015年6月,货车交强险到期了,刚好暂时也没活干。为了省下一笔停车费,司机张某在苏某的指示下,在某十字路口人行道附近给大货车找了个免费的“窝”,车子歪歪扭扭地一半跨在人行道边上,一半扎进了人行道旁的树林。周围还停着一些其他车辆,大家都心照不宣的占用着这块“宝地”。
十多天后的一日中午,一辆电动三轮车不知何故撞向了停在路边的这辆大货车。两辆车都被撞坏,三轮车司机桂某当场死亡。由于事发地段并无监控,无法判断三轮车撞车的具体原因。交警部门最终认定,三轮车司机桂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大货车司机张某承担次要责任。
2015年9月,桂某家人将司机张某、车主苏某和兴安运输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
车主苏某提出,大货车已经停运、未行驶,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交强险110000元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车辆虽然停驶,但停放于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死者桂某驾驶机动车碰撞大货车并当场死亡,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本案事故属交通事故。车主苏某未投保交强险,则应先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照双方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考虑到事发时大货车为静止状态,因死者桂某驾驶电动车碰撞导致交通事故,且事发时为白天,视线良好,故法院判定死者桂某承担责任的比例为80%,被告方承担责任的比例为20%。车主苏某作为车主,未投保交强险,应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兴安公司作为挂靠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张某系郭荣雇佣的驾驶员,对事故的发生无重大过错,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车主苏某赔偿桂某家人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9万余元。兴安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要求司机张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一次看似普通的占道停车,加上未及时续交交强险的疏忽大意,最终导致了十几万的赔偿,冤枉吗?较起真来,还真不算冤……希望广大司机朋友们以案为鉴,切身践行“停车不随意,做中国好司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