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3月20日15时30分,被告人郎某驾驶黑BRC365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塔哈乡肖屯村曙光屯时,被富裕县公安局塔哈派出所民警查获,将其带至富裕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送至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进行检验,经鉴定:郎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0.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富裕县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郎某到庭参加诉讼。
裁判结果
被告人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郎某在案发后,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危险驾驶案件多发,给公共安全带来巨大的危险隐患,尤其是逢年过节阶段,酒驾、醉驾现象尤为严重,分析原因有四,一是驾驶人法制意识淡薄;二是传统“酒文化”的影响较深;三是侥幸心理严重;四是突击执法现象严重,不能形成常态化机制。
2011年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为防范此类案件发生,需加大宣传、查处力度,保持打击危险驾驶的高压态势,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活动,对危险驾驶人员形成震慑,树立法律威信,让群众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树立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