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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开开庭审理“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

发布时间:2016-05-25 10:26:04


    TOP1 最高法公开开庭审理“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

    2016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10件案件。

    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系美国NBA著名篮球明星。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是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类、第28类等商品或者服务上拥有“乔丹”、“QIAODAN”等注册商标。2015年,迈克尔•乔丹不服68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裁定提审了此次公开庭审的10件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了由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案件于上午9时开庭。审判长主持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当事人最后陈述等诉讼程序。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并就本案争议焦点涉及的两个方面、8个具体问题充分陈述了意见。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于4月19日进行了庭审,组织各方当事人交换证据,对新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初步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

    26日的庭审中,各方当事人主要的争议焦点有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的客体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其中包括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姓名权所保护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迈克尔·乔丹在我国具有何种程度和范围的知名度;迈克尔·乔丹及其授权的耐克公司是否主动使用“乔丹”以及拼音,其是否主动使用的事实对于迈克尔·乔丹在本案中主张的姓名权有何影响;迈克尔·乔丹主张保护姓名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等4个具体问题。

    第二方面争议焦点是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迈克尔·乔丹的姓名权,其中包括争议商标的具体情形是否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与迈克尔·乔丹具有关联;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以及获奖、被保护等情况,对本案具有何种影响;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迈克尔·乔丹是否具有怠于保护其主张的姓名权的情形,该情形对本案有何影响等4个具体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人民网、法制网、新浪法院频道

    TOP2 最高法第七次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白皮书)

    2016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5)》(白皮书),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自2010年开始按年度发布的第七部司法审判白皮书。白皮书作为共和国司法审判工作的“编年史”,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交出的司法审判“账目”,充分发挥了全面展现我国法治建设成就,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深入推进司法公开的重要作用。

    今年的白皮书由“执法办案篇”“管理创新篇”和“改革发展篇”三个篇章共二十部分组成。白皮书以全国法院2015年的工作为基础,通过具体的工作情况、丰富的案例数据、翔实的图示表格,全方位、多角度地介绍了人民法院一年来的各项工作情况。

    白皮书显示,2015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议,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大力推进审判执行、司法改革、司法公开、信息化建设、队伍建设等各项工作,为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中文版《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白皮书)后,将继续发布英文版白皮书,增进国际社会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了解,向国际社会全面展现我国的法治建设成就。《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5)》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组织编著,法律出版社出版,即日起在全国发行。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TOP3 最高法知产案件年度报告摘要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5年)摘要2016年4月24日公布。报告从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审结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中精选了32件典型案件,归纳出38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和竞争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2015年全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59件。另有2014年旧存案件77件,2015年共有各类在审案件836件。全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54件,其中二审案件7件,提审案件39件,申请再审案件682件,请示案件26件。

    这些案件呈现出以下基本规律和特点:与专利和商标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仍在全部受理案件中占有最大比重,专利及商标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增幅明显;专利行政案件更多涉及的仍是技术特征的划分和解释、背景技术公开内容的确定、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等基础性法律问题,专利民事案件中涉及等同侵权争议的案件比例较高,现有技术抗辩和先有权抗辩的运用比较普遍;植物新品种案件在借助DNA等技术进行同一性对比方面继续向纵深发展,所涉技术问题更为复杂和专业;商标案件整体增幅较大,商标行政案件数量在2015年再次出现大比例增长,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判断、在先权利的保护等法律问题仍居主导地位,诚实信用原则对商标案件审理的价值引导作用更为突出;著作权案件的数量和所占比例基本平稳,新商业模式下的网络侵权问题仍然突出,影视作品著作权争议频发。竞争案件中商业秘密纠纷所占比例较大,权利人取证和举证能力较弱,进而导致保护范围难以确定的现象时有发生。最高人民法院还首次审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并对布图设计保护范围的确定等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TOP4 重大资产重组中恶意造假被重罚,证监会对六宗案作处罚决定

    2016年4月22日,证监会通报了对六宗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其中一宗是重大资产重组中恶意造假并虚假信息披露案,此为近年来很少被处罚的案件,其余的案件分别有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信息披露违法及在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案、短线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案及内幕交易案等。

    在重大资产重组案中,证监会查明,广西康华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华农业)、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森股份)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康华农业为重组方,在披露的康华农业的主要财务数据存在恶意造假和虚假记载: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各期财务报告虚增资产均在2亿元以上,最高达5亿元,占各期总资产比例近50%或以上;2011年至2013年各期财务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均在1.4亿元以上,最高达2.3亿元,虚增营业收入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均在35%以上。康华农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步森股份的上述行为也违反了重组办法及证券法规定。证监会为此决定对康华农业予以重罚:责令康华农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罚款60万元,对14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到30万元罚款,对其中1名责任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2名责任人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责令步森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9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并处以3万元到5万元罚款。

    证券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买卖股票,是证券法明确规定的内容。据介绍,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的证券从业人员宋海龙,利用本人名下及其配偶名下证券账户交易股票,总盈利约为2.3万元。宋海龙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广东证监局依法决定对宋海龙没收违法所得约2.3万元,并处以5万元罚款。

    在一宗信息披露违法及在限制期限内买卖股票案中,证监会查证,截至2015年6月4日,中航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航投资)、金城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城集团)作为一致行动人持有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航黑豹)已发行股份的15.97%。作为中航黑豹股东,金城集团、中航投资分别于2015年6月5日至6月24日、2015年6月16日至6月29日通过二级市场减持“中航黑豹”,累计减持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5.869%。其中,中航投资减持“中航黑豹”达到5%后未及时披露,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中航投资改正,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对超比例减持情况进行报告和公告,并公开致歉;对直接责任人中航投资总经理杨圣军警告处分,并处罚款10万元;给予中航投资警告处分,并处以220万元罚款。

    证监会还通报了一宗连环违法案。投资者李宁控制本人及他人账户交易“元力股份”,持股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作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持有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同时又在6个交易日内通过盘中或尾市拉抬的方式操纵证券市场,分别违反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违法、短线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李宁给予警告,没收李宁违法所得约90.4万元,并处以约311.2万元罚款。

    另外,证监会近期对两宗内幕交易案作出处罚。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简称通机院)院长陈某东,是通机院筹划收购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国通)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投资者杨剑波作为政府官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陈某东联络密切,使用4个账户于 2012年3月6日开始买入“ST国通”,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约42万股,交易金额约400万元,并于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其行为构成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交易,证监会决定对杨剑波处以30万元罚款。

    上海汇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汇通能源)董事长郑某昌,是汇通能源筹划收购上海骏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乐华圆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唐政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郑某昌联络频繁,使用4个账户于 2014年4月14日开始买入“汇通能源”,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合计买入“汇通能源”约80万股,交易金额约759万元,并于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交易盈利约63万元,其行为违反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交易,证监会决定没收唐政斌违法所得约63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罚款,罚没款共计约126万元。

    ——法制网

    TOP5 2015年度全国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公布

    2016年4月26日世界版权日到来之际,国家版权局、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公布了2015年度打击侵权盗版十大案件。2015年6月至11月启动的“剑网2015”专项行动,将严查网络音乐、云存储、应用APP、网络广告联盟等侵权盗版行为作为重点任务。从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大会上获悉,专项行动期间,各地版权执法部门共查处行政案件383件,行政罚款450万元,移送司法机关刑事处理案件59件,涉案金额3845万元,关闭网站113家。

    1.北京金图创联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2015年6月,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根据权利人投诉,依法对北京金图创联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改变权利管理信息的作品,违法经营额6.3万元,违法所得2.82万元。

    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著作权法》第53条的规定,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2万元,罚款人民币12.6万元。

    2.广东“DJ020网”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案

    2014年12月,广东省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DJ020网”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进行调查。经查,莫某某开设“DJ020网”,向公众提供未经授权的音乐作品达62286首,且会员数量众多,仅2015年两个月内,在线支付的订单总金额为6240元,等待付款的订单总金额达257547.48元。

    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等规定,广东省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网络服务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40元,罚款人民币131.8937万元,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

    2015年6月,国家版权局根据权利人投诉,依法对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其运营的凤凰网以及苹果智能移动客户端软件“军事秘录合集”和“凤凰开卷”传播《中越战争秘录》一书,传播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点击数量大,且系反复侵权。

    依据《著作权法》第48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37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等规定,国家版权局于2015年10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5万元。

    4.“人人影视网”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

    2014年11月,湖南省版权局根据权利人投诉,依法对“人人影视网”涉嫌侵犯著作权案立案调查。经查,网站域名所有人和负责人刘某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组织他人将包括《地心引力》在内的467部影视作品的对白上传至网站,供用户浏览、下载和使用。

    依据《著作权法》第48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8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等规定,湖南省版权局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万元;没收主要用于侵权的服务器1台。案发后,刘某主动关闭了涉案网站。

    5.安徽蒋某等销售盗版图书案

    2015年2月,安徽省合肥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根据权利人投诉,依法对蒋某等涉嫌销售音乐类盗版图书案进行调查。经对蒋某开设的5家琴行进行全面检查,确定蒋某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其经营的图书中有31种、262本钢琴考级教程侵犯了上海音乐出版社的著作权。

    依据《著作权法》第48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6条等规定,安徽省合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没收盗版图书,罚款人民币16.5万元。

    6.河北张某某等印制盗版图书案

    2014年10月,河北省保定市版权行政执法部门会同新市区公安部门依法对张某某等涉嫌印制盗版图书案进行调查。经查,张某某等4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自2014年4月起印制盗版图书,各人分别负责运输、组织工人等环节。专案组现场查获盗版图书29种共计67752册,涉及商务印书馆等9个出版社,涉案码洋5726704元。

    依据《刑法》第217条等规定,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刑事判决:张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朱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万元;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万元;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7.山东“8·05”制售盗版光盘案

    2013年11月,山东省淄博市版权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依法对“8·05”制售盗版光盘案进行调查。经查:2013年4月至2014年2月,刘某某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并通过网站及淘宝店销售33种侵权盗版音像制品,涉案金额达530余万元。

    依据《刑法》第217条等规定,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刘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杨某、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孙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8.江苏“速酷电影”网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

    2014年,江苏省徐州市公安部门根据网络巡查线索,依法对“速酷电影”网涉嫌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田某某于2010年5月开设“速酷电影”网站,自2011年7月起,田某某未经合一、乐视等著作权人许可,从互联网上采集上述公司的影视作品链接,通过“速酷电影”网站向公众传播,并在网页刊登广告收取广告费用,影视作品被点击数达1694余万次,非法经营额122万余元。

    依据《刑法》第217条等规定,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刑事判决:田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违法所得114万元予以追缴。

    9.浙江郑某等复制并通过网络销售盗版图书和软件案

    2014年6月24日,浙江省杭州市版权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根据权利人投诉,依法对郑某等复制并通过网络销售盗版图书和软件案进行调查。经查,2012年至2014年期间,郑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淘宝网销售自行复制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复习书籍和培训材料,郑某非法获利100余万元,王某某非法获利30余万元。

    依据《刑法》第217条等规定,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刑事判决:郑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郑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王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何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10.四川“风云丝路”网侵犯著作权案

    2015年3月,四川省成都市版权部门根据权利人投诉,对“风云丝路”网涉嫌侵犯“新丝路传说”网络游戏著作权案进行调查。因案件涉及金额较大,成都市版权部门依法将此案移送成都市公安部门调查。经查,2013年以来,邹某某等未经权利人许可,建立网站提供名为“风云丝路”的游戏私服,并出售游戏道具,非法获利120余万元。经鉴定,“风云丝路”私服游戏与“新丝路传说”游戏存在实质性相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等规定,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邹某某、邹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新华网

    TOP6 最高法出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

    2016年4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民事诉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增设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但相关法律规定对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内涵等规定尚不明确,亟需制定司法解释,推进法律制度“落地”。

    《解释》立足解释论,严守立法本意,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可行性与可操作性,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及消费群体纠纷经营者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维权成本高等消费市场的个性特征,注重对消费维权的实质救济,明确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适用范围、消费领域社会公共利益类型化、管辖法院、原告处分权的限制、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请求权类型及责任承担方式、裁判既判力等问题。

    《解释》保持原告主体资格的适度开放性, 除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外,法律规定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机关和社会组织也具有起诉主体资格。《解释》基于法律规定的预防原则,对“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可以提起诉讼,并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适度扩大了可诉范围。《解释》遵循立法本意并征求立法机关意见,将消费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界定为人数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共同利益并予以类型化,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解释》进一步厘清消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关系,并规定私益诉讼可以搭公益诉讼“便车”。为体现对公益诉讼支持,《解释》规定了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支持原告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采取合理预防、处置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解释》体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衔接,形成多元化救济手段合力,共同维护消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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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OP7 微软诉中国一证券公司侵权案和解告终

    2016年4月26日,微软公司诉华龙证券公司侵害Microsoft Server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原告撤诉终结。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25日,甘肃省法院公开发布了2015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其中包括以和解撤诉告终的微软公司与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通报称,2014年6月1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微软公司诉被告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Microsoft Server系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件。微软公司在立案后提出保全申请。法院审查后认为,微软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证据保全。

    在执行保全裁定时,法院向被申请人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民事诉讼证据保全义务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配合法院执行保全裁定完成证据保全工作。被告遂配合法院保全裁定的执行。保全采取按不同服务网点随机抽取营业用计算机,对数量进行清点,聘请计算机专业人员以及被告软件技术人员共同对软件名称及版本,产品标识号(ID)号等进行详细登记,制作U盘,当场进行封存。证据保全锁定了关键证据,为案件调解奠定了基础。经过办案法官沟通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双赢和解协议,即华龙证券公司向微软公司购买新升级软件,微软公司进一步向华龙证券公司提供软件技术服务支撑,促成了双方当事人进一步的合作,案件最终以原告撤诉终结。

    去年,甘肃全省法院全年共受理民事知识产权案件211件,同比增长10.5%;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2件,审结20件。

    ——新华网

    TOP8《捉妖记》热映期被盗播,法院认为网络链接服务系帮助侵权行为

    影片《捉妖记》曾创造了多项电影票房纪录。然而,电影版权方却发现电影在上映一周之后就被盗播。2015年12月,版权人安乐电影发行有限公司将“看客视频”告上了法院。4月18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上海视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安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0.75万元。

    电影热映一周遭遇盗播

    影片《捉妖记》在2015年7月16日上映后以24.38亿元的票房成绩成为中国电影票房冠军。然而,版权方安乐公司发现7月23日有一款名为“看客影视”的手机软件提供该片的在线点播服务。在“看客视频”软件搜索栏内输入“捉妖记”就可播放整部电影。安乐公司发现后立即将侵权证据进行了保全。安乐公司查询后发现,“看客影视”主办方为视畅公司,认为该公司在涉案影片公映期内进行盗播,对影片院线票房收益造成了极其重大的影响,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30万元的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1万元。

    链接服务是否侵权成焦点

    视畅公司辩称其并非内容提供商,未直接提供侵权的作品内容,并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所经营的手机软件提供的仅仅是搜索链接服务,通过相关链接地址来寻找网页,读取网页内容,将有用信息整理后存储到数据库中。该软件在互联网全网范围内搜索结束后,搜索结果会根据关键词自动生成,对搜索结果的筛选是按照从大型视频网站到小网站的原则进行排序。视畅公司认为本案应适用避风港原则。该原则规定,ISP(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但其从未收到过安乐公司的任何通知,所以不承认构成侵权。

    法院: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专业的视频搜索链接服务提供者,显然具有较高的信息管理能力,但被告并未证明其对被链接地址的侵权行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原告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时涉案影片仅上映一周,仍处于电影的热映期内,影片的著作权人出于保证票房收入的考量,不可能在影片的公映期间将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他人,并且涉案影片上映后票房较高,已有较大关注度,被告应对其搜索链接的处于热映期的涉案影片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同时,被告应当知道第三方网站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电影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节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被告未采取必要措施,仍搜索链接了第三方涉案电影的播放地址,促进并便利了侵权影片的网络传播,被告视畅公司在搜索链接涉案影片播放地址的行为中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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