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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人民法院案例选》侵权纠纷典型案例裁判要旨6条

发布时间:2016-05-25 10:22:06


    裁判规则

    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本期导读:本文汇集最新《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1-4辑)侵权责任纠纷案例,整理了包括伤残损害赔偿诉讼时效起算、共同危险行为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及责任承担等在内的实务要点,并针对这些要点问题搜集了其他权威案例素材,为了解相关裁判规则提供助益。

    《人民法院案例选》

    1.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可从伤残等级确定之日起算——阎桂兰与天津市鑫嘉鑫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因人体受到伤害致残时,伤残等级的确定是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赔偿包括残疾赔偿金等全部损失的前提和基础。赔偿权利人在伤残等级确定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有关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号: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四初字第205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422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申字第1558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1辑(总第91辑)

    2.二人以上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应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林丽华诉厦门路威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两个道路施工主体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受害人的电缆损坏,虽然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系哪个主体实施,两个实施共同危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失的主体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号: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初字第770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民终字第3295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1辑(总第91辑)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责任主体及责任范围的认定——肖月先、李义诉董远彬、云南昊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

    (1)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与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相互分离。一旦发生损害,保险公司即需向交通事故的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对责任限额之外的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则认定侵权责任。

    (2)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当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一致时,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精神损害抚慰金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不同类型的赔偿项目,是否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根据案情灵活确定。

    (4)在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行为时,应综合考虑如下因素:是否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实施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有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行为人的行为与授权内容、工作职责的关联性;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为人的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获益归属;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等因素。

    案号: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3)官民一初字第2516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三终字第237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2辑(总第92辑)

    4.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及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本案要旨:

    (1)在法律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允许符合条件的环保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鼓励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到环境保护中,进一步推进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

    (2)生产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处置废物,导致环境受到严重污染,与环境污染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3)在环境损害和修复费用无法评估的情况下,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附件《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测算虚拟环境修复费用,严格追究生产者污染环境的赔偿责任,倒逼企业进行技术转型升级,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案号: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中环公民初字第00001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环公民终字第0000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2辑(总第92辑)

    5.多个行为人无共同意思联络下,各自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受害结果发生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朱俊光等诉李春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多名行为人共同原因导致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结果,因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系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应当根据各行为人的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号: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塘刑初字第297-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3辑(总第93辑)

    6.第三人明知他人债权存在而故意侵犯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上海家饰佳建材商场有限公司诉吴呈顺、吴正旭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案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实施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致公司独立人格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股东为免除本应承担的股东责任而实施名义上的股权转让,致公司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并且受让人知道上述情形的,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共同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案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3)闸民二(商)初字第882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688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3辑(总第93辑)

    相关案例

    1.雇员受害后非法拘禁雇主被判刑的,刑满释放后起诉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因服刑而中止,应从刑满释放后继续计算——余某诉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提供劳务者受害后,向雇主多次索赔无果后非法拘禁雇主被判刑,受害者诉讼期间服刑应属于《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的“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因服刑之事实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时效应从起刑满释放后继续计算,因此受害者刑满释放后起诉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其诉讼请求未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14.02.17

    2.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时效应自定残之日起算一年——张明智与陈金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自己伤残,其请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时效应自定残之日起算一年。

    案号: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运中民终字第1184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5.10.13

    3.停放车辆引发损害,对损害发生有高度可能性的多名行为人,在致害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应认定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王某昊等与欧某某等交通事故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因多名未成年人上下攀爬一辆违章停放在路边的卡车玩耍而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在致害原因不明的情况下,攀爬车辆的未成年人的行为有造成被害人损害的高度可能性,应认定他们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就需承担的责任份额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号: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四民初字第445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青少民终字第85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2期

    4.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所有人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李云江诉张定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余下的损失按照过错大小划分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1.07.07

    5.环境公益诉讼中环保局和检察院可以作为公益诉讼人,其对损害事实和后果承担举证责任——昆明市环境保护局与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项司法救济途径,需要从制度层面上构建相应的规范和制度安排。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所谓的原告与案件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其维护的是社会环境公共利益,诉讼的利益归属于社会,故环保局应定位为公益诉讼人,不再称为原告,检察院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损害事实、损害后果由公益诉讼人承担举证责任,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案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昆环保民初字第1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云高民一终字第41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4期

    6.多因一果侵权行为与客观共同侵权的甄别及其责任承担——凤秀诉上海巴士一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本案要旨:根据数个侵权行为系直接结合或间接结合,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可区分为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又称客观共同侵权)和多因一果侵权,前者各侵权人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者各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

    数个侵权行为直接结合与间接结合的甄别方法包括:在数个侵权行为中,抽去其中一个,看是否还会产生该损害结果,如果不能产生损害结果,就是直接结合,反之则为间接结合。间接结合侵权案件中,一般是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相结合;而在直接结合侵权案件中,数个行为一般均为积极行为,或均为消极行为。在间接结合侵权案件中,各侵权人之间的过错以及原因力大小可以比较;直接结合侵权案件中,各侵权人过错及原因力无法比较。

    案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7)黄民一(民)初字第1967号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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