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未成年子女是否可以要求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6-05-25 10:20:00
2009年,原告张小某之父张某与被告王某登记结婚,2011年12月生育原告张小某,后被告王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从2012年被告王某从家中搬走,未再向原告支付过抚养费。现原告张小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支付2012年至其成年前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小某之父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原告张小某作为未成年人,父母对其有抚养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被告王某自2012年开始再没有履行抚养原告的义务。因此,法院根据被告王某的经济能力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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