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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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导读:借款合同纠纷中的民刑交叉、担保问题,民间借贷的认定,金融借款中涉及的信托和票据相关问题等常为借款纠纷的争点与难点,本文整理了《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1-4辑)有关借款纠纷的裁判规则,并呈送抵押合同纠纷和委托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为您审判实务提供参考。
借款合同纠纷
1.民事案件的受理以及对于被害人损失的认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而不受是否追赃的影响——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诉芜湖市新远针织有限公司、王旭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基于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分别受理、审理的基本原则,民事案件的受理以及对于被害人损失的认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而不受是否追赃的影响。
案号: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40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2辑(总第92辑)
2.刑事上构成诈骗罪,在民事上,应认定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构成欺诈,合同可撤销——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诉芜湖市新远针织有限公司、王旭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刑事上构成诈骗罪,在民事上,应认定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构成欺诈。该欺诈行为损害的是相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应认定为合同可撤销。尤其在受欺诈方为金融企业,且签订有担保合同的情况下,是否赋予受欺诈方撤销权,认定主合同有效与否,对债权人担保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案号: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406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2辑(总第92辑)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冒用另一方名义共同向第三人订立借款合同的,应当根据所借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认定债务性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诉朱国兵、欧阳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冒用另一方名义共同向第三人订立借款合同的,应当根据所借款项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认定债务性质。
案号: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779号、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洪民四终字第404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2辑(总第92辑)
4.退伙时合伙人之间出具的借条的性质应认定是民间借贷关系——彭刚强等诉聂锦荣等民间借贷案
本案要旨:退伙时,合伙人之间出具的借条的实质系双方对合伙期间的合伙财产、债权债务的最终结算,具有合同性质,双方的合伙关系由此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
案号: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14)鄂当阳民初字第0108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3辑(总第93辑)
5.可交换债权信托模式中双层法律关系的司法甄别——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诉江苏倍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审理信托金融借款纠纷,可交换债权信托模式中双层法律关系是指,两家公司分别为债权投资的借款人与出借人,又分别为可交换债权信托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区分上述法律关系的性质,应结合支付认购款项时间等事实,确定已支付款项的性质争议问题。
案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五(商)初字第791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30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3辑(总第93辑)
6.借款合同中应退税款质押有效——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郎溪县远大铜业有限公司、戴俊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借款合同中,当事人约定以特定增值税应退税款提供质押担保,并指定了退税账户,转移了对特定增值税完税凭证的占有,赋予了质权人对指定退税款项的直接处置权,该质押合法有效。
案号: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宣中民二初字第0004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4辑(总第94辑)
7.合同诈骗所涉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为可撤销合同,民商事纠纷涉刑事犯罪的不宜适用“先刑后民”——周冬梅诉厦门金同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省中科智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合同诈骗所涉合同的效力通常属于可撤销合同,并非无效合同,合同诈骗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承担,不影响所涉合同的债权人通过民事诉讼寻求救济,担保人亦不能因债务人的借款行为被定性为诈骗而当然免责。人民法院可以并行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不存在先后之分,但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可适当关注刑事案件的进展,并在判决时予以相应体现,以便案件的正确执行。
案号: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8)思民初字第10192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厦民终字第347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厦民申字第78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4辑(总第94辑)
8.债权人真意保留为债务人知悉的,债权人保留的真意有效——刘引孝与王爱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本案要旨: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债务人以只还本不还息为条件,债权人为讨要借款变造假借据退给债务人,债权人的行为构成真意保留,一般情况下保留的真意不受保护,但债务人随即知道债权人真意保留的,则保留的真意有效,债权人的利息请求应予支持。
案号: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民三初字第00300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一终字第00052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4辑(总第94辑)
9.银行承兑商业汇票未经谨慎的形式审查义务的,其基于票据承兑关系所取得的担保权利不予支持——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支行诉宁波市顺豪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石源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在商业汇票承兑业务中,银行对票据交易关系真实性的审查虽为形式审查,但此形式审查须承担谨慎之责任,否则,其基于票据承兑关系所取得的担保权利就不应得到司法支持。
案号: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4)甬鄞商初字第425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甬商终字第1151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4辑(总第94辑)
抵押合同纠纷
1.设立抵押权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不能以抵押登记替代抵押合同——赖永磊等诉玉龙农村信用合作社、和肖源抵押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设立抵押权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没有签订抵押合同的抵押登记,未经当事人追认并补签书面抵押合同,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不能以抵押登记替代抵押合同要求抵押人履行担保义务,且按份共有人以其财产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效力仅及于该按份共有人享有的份额。
案号: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2006)丽古民二初字第33号、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丽中民二终字第22号、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丽中民监字第4号、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丽中民再字第4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1辑(总第91辑)
2.未按约解除抵押权造成损失的认定——新昌县天源实业有限公司诉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抵押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抵押权人未按约及时履行解除抵押权的义务,在合同未对该行为约定违约责任、抵押人也未提交有关具体财产损失金额的依据时,应从权利的价值及预期利益损失的角度,结合合同中关于抵押人违约时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案涉抵押担保金额,以及市场融资成本等因素,酌情认定违约损失金额。
案号: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3)杭拱商初字第1314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杭商终字第439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3辑(总第93辑)
委托合同纠纷
1.无催告情形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根据解除权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以及具体案件中解除权人享有解除权的合理期限来认定——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且相对人没有催告的情形下,解除权人的解除权于何时消灭,应根据解除权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以及具体案件中解除权人享有解除权的合理期限来认定其解除权是否消灭。解除权人在逾期近一倍的时间后才行使解除权的,可认定其解除权已超过“合理期限”而消灭。解除权人在解除权产生后继续接受对方服务的,应视为对继续履行合同的默认,其解除权也因此而消灭。
案号: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初字第3288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三终字第26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民提字第20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4辑(总第94辑)
2.特约商户应对外卡转接行负交易真实性的举证责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诉上海展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银行作为外卡交易转接行与特约商户之间是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特约商户要证明交易完成应当承担交易真实性的举证责任。
案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民五(商)初字第5827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4号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年第4辑(总第94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