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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孙某某涉嫌诈骗一案作出判决

发布时间:2015-12-17 15:34:13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孙某某涉嫌诈骗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某为骗取财物,谎称自己是七台河市某局工作人员,使受害人相信其有办事能力,骗取人民币155,000.00元,诈骗所得已被孙某某挥霍。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出示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入卷佐证。

    本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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