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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对审理张甲涉嫌行贿罪一案作出判决

发布时间:2015-12-17 15:33:40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对审理张甲涉嫌行贿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甲为让其亲属张乙能够顺利考入某银行,送给肖某人民币5万元,请求给予关照,张乙被录用为某银行七台河分行的正式职工。后被告人张甲到七台河市检察院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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