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张某甲涉嫌行贿罪一案作出判决
发布时间:2015-12-17 15:33:14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张某甲涉嫌行贿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为了感谢肖某帮助其子女张某乙能够被录取及调换工作岗位,向肖某攻击行贿2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书证七台河市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户籍证明、破案经过、员工信息采集表、受贿人的主体证明;受贿人肖某的供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各种证据相互印证,相互吻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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