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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作出判决

发布时间:2015-12-17 15:32:24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茄子河区大同街东延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驶至某路段时,与逆向行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张某某和乘车人张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3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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