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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作出判决

发布时间:2015-12-17 15:31:53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于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驾驶轿车在茄子河区通达路与杨扬大街交汇处等红绿灯,被害人孙某某驾驶夏利车停在于某车后,因于某驾驶的前车压黄灯过道口,造成后车司机孙某某险些闯红灯,孙某某在某道口处超过于某车后,将于某车别住,随后与于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于某从车内取出啤酒瓶并击打孙某某头部。经鉴定,孙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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