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作出判决
发布时间:2015-12-17 15:31:22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的朋友李某甲因举报他人赌博一事同被害人李某乙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王某某上前与李某乙打起来。经法医鉴定,李某乙受的损伤分别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如上。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