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作出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王某甲、杨某某同被害人王某乙一起喝酒。期间被害人王某乙与杨某某因言语不合,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王某甲因劝架不成,还被王某乙辱骂,就用啤酒瓶将王某乙左侧头顶部打伤。经七台河市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害人王某乙为外伤致脑挫裂伤,构成轻伤一级。
在侦查阶段,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书证受案登记表、王某甲户籍信息、抓捕经过、民事赔偿协议及谅解书、收条、七台河市人民医院病志、办案说明;证人杨某某、宋某、沈某某、尹某、孙某某、闫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七台河市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各种证据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