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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作出判决

发布时间:2015-12-17 15:29:12


    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作出判决。

    被害人房某某与赵某某、刘某某等人在铁东某饭店一起喝酒。喝酒期间,房某某同与邻桌吃饭的被告人李某某发生矛盾,二人厮打在一起,李某某将房某某打伤,造成房某某鼻骨骨折的后果。经鉴定,房某某所受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足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与被害人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有一定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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