茄子河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马某交通肇事案作出判决
发布时间:2015-12-17 15:28:25
茄子河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马某交通肇事案作出判决。
被告人马某驾驶微型车沿S308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茄子河区宏远彩钢厂门前路段处时,将路上行人王某某撞上,造成行人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科认定,微型车驾驶员马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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