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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作出判决

发布时间:2015-12-17 15:27:52


    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作出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与边某某、张某某、卜某某四人在宏伟镇某饭店吃饭,边某某因怀疑自己车辆被踢是邻桌吃饭的杨某所为,于是与杨某、何某某、任某某三人发生口角进而双方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口用啤酒瓶子将被害人杨某左眼打伤,经法医鉴定杨某之损伤为轻伤一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我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对被害人作出民事赔偿共计:84,055.51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与附带民事被告人边某某、张某某、卜某某应承担80%责任,即67,244.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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