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审判业务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律法规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作出判决

发布时间:2015-12-17 15:27:21


    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作出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关某某、王某某(二人已判刑)及另外两人,准备殴打孙某,并准备了刀具,但因孙某未赴约而未果。几人行至七台河市六中大门西侧时,遇到手中持刀的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误以为刘某某是孙某的同伙,于是与关某某上前抢夺刘某某手中的刀并对其用拳脚进行殴打,此时王某某用李某某事前交给自己的折叠刀刺向刘某某腹部一刀,致刘某某肝破裂的重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