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对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作出判决
发布时间:2015-12-17 15:27:21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关某某、王某某(二人已判刑)及另外两人,准备殴打孙某,并准备了刀具,但因孙某未赴约而未果。几人行至七台河市六中大门西侧时,遇到手中持刀的被害人刘某某,李某某误以为刘某某是孙某的同伙,于是与关某某上前抢夺刘某某手中的刀并对其用拳脚进行殴打,此时王某某用李某某事前交给自己的折叠刀刺向刘某某腹部一刀,致刘某某肝破裂的重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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