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对姜某某行贿案作出判决
发布时间:2015-12-17 15:26:41
被告人姜某某为了其女儿顺利考进某银行七台河分行,通过某汽车销售公司经理徐某某联系到时任七台河分行行长肖某(另案处理),并请肖某帮忙,希望在应试过程中得到肖某的帮助。面试时,肖某将自己的一票投给姜某某的女儿。其被七台河分行录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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