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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对陈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作出判决

发布时间:2015-12-17 15:24:43


    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沿茄子河区龙湖矿通风区自修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至大桥路段处超越同方向前方尹某某驾驶无号牌嘉陵摩托车时,两车相撞。经七台河市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2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建议对其判处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但他称“自己与被害人尹某某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经本院组织庭外调解,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尹某某家属达成协议,双方约定除在侦查机关已经给付柒万元之外,另支付人民币陆万陆仟伍佰元整(已给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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