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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12-17 15:23:24


    近日,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判决如下:被告赵某某、宁某某给付原告某银行贷款本金20 000.00元,利息8531.13元,本息合计28 531.13元。被告刁某某、张某某、张某、宁某某对上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393.00元由被告赵某某、宁某承担。

    2012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赵某某、宁某某签订了小额借款合同,从原告处借款20 000.00元,约定贷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14.58%,与被告刁某某、张某某、张某、宁某某签订了小额借款联保协议书,由被告刁某某、张某某、张某、宁某某为被告赵某某、宁某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截止2015年9月1日被告赵某某、宁某尚欠本金20 000.00元,利息8531.13元,本息合计28531.13元未还。以上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所签借款合同、联保协议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向二被告赵某某、宁某发放了贷款,二被告理应按期还款并支付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赵某某、宁某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四被告刁某某、张某某、张某、宁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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