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茄子河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12-17 15:22:43


    近日,茄子河区人民法院调节一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赵某某、崔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某银行欠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13 687.92元,本息合计53 687.92元;被告王某某、徐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对上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1149.00元减半收取为575.00元由被告赵某某、崔某某承担。

    被告赵某某、崔某某于2013年6月29日在原告处借款40,000.00元,约定年利率14.58%,借款期限为一年,现欠款本金40,000.00元,利息13 687.92元,本息共计53 687.92元没结清;被告王某某、徐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为其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某某、崔某某立即偿还欠款本金40 000.00元及利息13 687.92元,本息合计53687.92元;被告王某某、徐某某、李某某、赵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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