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茄子河区人民法院调节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李某某、赵某、赵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李某某、赵某某于2015年8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某银行欠款本金45000.00元,利息15 544.31元,本息合计60 544.31元;被告赵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对上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1321.00元减半收取为661.00元由被告李某某、赵某某承担。
被告李某某、赵某某于2013年6月29日在原告处借款45,000.00元,约定年利率14.58%,借款期限为一年,现欠款本金45,000.00元,利息15 544.31元,本息共计60 544.31元没结清;被告赵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徐某某为其担保,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某、赵某某立即偿还欠款本金45 000.00元及利息15544.31元,本息合计60 544.31元;被告赵某某、崔某某、王某某、徐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