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茄子河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12-17 15:20:04


    近日,茄子河区人民法院调节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某公司给付原告于某某配件及材料加工款200 665.00元。本案诉讼费4320.00元减半收取为2160.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080.00元;诉讼保全费1528.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764.00元。

    原告于某某系某商店个体业主,被告某公司于2013年至2014年在原告处多次赊购配件及加工材料,被告验收后在其单位财务处挂账,现尚欠原告配件及材料加工款200 665.00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被告以企业资金困难为由拒不给付,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配件及材料加工款200 665.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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