茄子河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12-17 15:19:36
近日,茄子河区人民法院近日调节原告王某与被告申某某、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申某某、马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某机械配件欠款44 660.00元;本案诉讼费927.00元减半收取为464.00元由被告申某某、马某某承担。
2011年8月份至9月份被告申某某、马某某在原告处赊购电动机、减速机等设备配件,并为原告出示欠据五份,分别为2011年8月14日10 000.00元欠据、2011年8月20日10 500.00元欠据、2011年8月20日5000.00元欠据、2011年8月31日9160.00元欠据、2011年9月3日10 000.00元欠据各一份,共计欠款44 66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产品质量有问题拒不给付。故诉讼本院,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电动机、减速机等设备配件欠款共计44 660.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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