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茄子河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12-17 15:18:56


    近日,茄子河区人民法院近日调节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王某某与2015年1月14日前返还原告刘某某某轿车一台;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前给付被告王某某修车补偿款2000.00元;本案为一次性处理,双方再不负任何后果责任。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0.0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2010年7月23日原告在案外人朱某某处购买某轿车一台,双方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当时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12年5月18日上午原告刘某某与案外人徐某某(已死亡)等四人在某饭店吃饭,吃饭过程中徐某某(已死亡)把该车借走一直未还,后徐某某死亡,现该车在徐某某的妻子被告王某某处,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车辆,被告却拒不归还原告车辆,故诉讼法院,要求被告立即返还非法占有某车辆;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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