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茄子河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买卖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5-12-17 15:18:11


    近日,茄子河区人民法院调节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节,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被告某公司给付原告高某某配件及材料加工款801590.99元。

    原告高某某系配件商店业主,被告某公司与2013年至2014年在原告处多次赊购配件及加工材料,被告验收后在其单位财务处挂账,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被告陆续给付原告部分货款,现尚欠原告配件及材料加工款801 590.99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货款,被告以企业资金困难为由拒不给付,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配件及材料加工款801 590.99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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