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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张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发布时间:2015-12-17 15:14:17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张某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04年6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和及家庭琐事经常争吵,2012年11月原、被告吵架后突然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两年有余,至今无下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可视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依法解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的婚姻关系;

    二、日常生活用品及家用电器归原告所有。

    本案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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