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出判决
发布时间:2015-12-17 15:11:36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出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先后盗窃5次,经七台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4740,另有不能作价的宠物狗三只,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所得赃物全部被其挥霍。被告人朱某某为张某某转移盗窃赃物一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帮助其转移盗窃所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1月13日止)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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