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对作出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5-12-17 14:46:54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对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赔偿原告费用合计2162.98元。本案诉讼费500.00元,原告承担200.00元,被告承担300.00元。
经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学,被告因上网与蔡某某发生口角,原、被告即撕打在一起,后被拉开,原告在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天,经该院诊断为:“脑震荡、右侧颞部皮挫伤、眼钝挫伤”,花医疗费2914.6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诉及其提供的医疗票据、病案、茄子河区富强派出所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可依法确认。
本院认为,该案基本事实清楚,原、被告系同学关系,理应和睦相处,不应采取过激行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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