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添加收藏 / 设为首页
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审判业务 法院执行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法学园地 法苑文化 法律法规 预算公开 决算公开

 

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某某信用社与被告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作出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5-12-17 14:39:01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某某信用社与被告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对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合计:37622.38元;本案受理费741.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被告宋某某承担。

    经审理查明: 原告与被告签订《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书,合同约定,到期借款本息一次性还清;贷款发生逾期、逾期期间加收原贷款利率50%的逾期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只偿还了2012年12月2日前的利息款,尚欠原告本金30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证据证实,可依法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了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被告宋某某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还款。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如上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