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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5-12-17 14:24:54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依法解除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周某甲婚姻关系;婚生周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本案诉讼费300.00元,公告费600.00元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周某乙。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和及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后被告突然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书、铁山村村民委员会、铁山派出所出具的介绍信等证据证实,可依法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出走两年有余,至今无下落,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可视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及抚养子女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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