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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的各种时间限制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12-07-23 10:37:09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其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以月、年计算的,期间届满日期为届满月或年相对应的日时。例如,法院于11月30日发出公告,宣布3个月即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期间届满日期应是次年的2月30日,但二月份只有28天,因此,期间届满日只能是2月28日。

  ●如果期间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日。这里说的节假日是指国家统一规定的节假日,例如,星期六、日、劳动节、国庆节、春节等,但像妇女节、教师节等专为一类人规定的节假日或某些民间节日不包括在内。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小案例:马某在9月16日收到败诉的判决书,决定上诉,那么,他只要在10月8日前将上诉状交邮即可。因为上诉期为15天,从他收到判决书的第二天即9月17日起算,上诉期届满应是10月1日,但国庆节是法定节假日,国庆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是10月8日,那么,10月8日就是法定届满期间,马某只要在此前交邮,不论法院在几天后收到,都视为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

  法条提示:《民事诉讼法》第75条,《民事诉讼法意见》第79条。

责任编辑:孙彦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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