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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调解

发布时间:2015-12-16 15:13:20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某某、被告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2014年11月期间,被告先后从原告处购买玉米643.3吨,折合人民币1 034 874.00元,并于2015年2月16日出具对账单一张。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共支付480 00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粮款554 874.00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托,故诉讼至法院请求:1、责令被告立即支付粮款554 874.00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王某某粮款554 874.00元。

    本案诉讼费9 348.74元,减半收取4 674.37元,由被告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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