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卢某某诉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项目部、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做出调解,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2013年8月12日,原告同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分三次给付。合同签订时原告给付被告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履行,剩余借款,原告未给付被告。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如约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欠至今。故诉讼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 000 000.00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项目部于2015年6月18日前偿还原告卢某某借款本金1 000 000.00元及利息342 000.00元;
二、如果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项目部到期未偿还原告卢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由被告李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2 000.00元减半收取1 000.00元,财产保全费5 000.00元由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项目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