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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王某某、黄某某诉被告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调解

发布时间:2015-12-16 14:30:39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对原告王某某、黄某某诉被告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调解,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原告系某砌块砖厂经营者,2013年7月31日与被告签订了买卖陶力砖合同,并约定了价格、期限。原告按约定如期供给被告陶力砖,现被告尚欠原告砖款86 895.00元未付,经多次索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推拖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孙某某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二原告欠款40 000.00元整;

    二、余款46 895.00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本案诉讼费1 972.38元减半收取986.19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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