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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 学习专栏第四十三期

发布时间:2024-08-13 09:48:21


四、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

2.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43)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二〇一四年,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把每年十二月四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二〇一五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并于二〇一八年进行修订,规定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该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二〇一五年,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实行特赦,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二〇一九年,新中国成立七十周年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通过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二〇一六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精神和有关法律原则,采取创制性办法及时妥善处理了辽宁拉票贿选案有关问题,坚决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和尊严。二〇一七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同之前已经施行的国旗法、国徽法一道,构成和落实了宪法规定的关于国家象征和标志的重要制度。二〇一九年、二〇二〇年,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作出关于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充分发挥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的精神引领、典型示范作用,推动全社会形成见贤思齐、崇尚英雄、争做先锋的良好氛围。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把各类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各类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建立健全党委、人大、政府、军队间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实行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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