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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莫大意 催讨还款要及时

发布时间:2024-01-22 14:59:12


联系不上借款人,手里拿着保证人签字的借条,本以为就此多了一个保障,没想到起诉至法院才发现担保早已过了保证期间。近日,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给债权人“上了一课”。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王某向张某借款8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并以此向张某出具借条,李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后经张某催收,王某未予偿还并失联。张某将王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还款。

案件审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具体保证时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未在限期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借款时间为2019年10月,借款期限届满时间应为次年10月,保证期间应为借款期限届满后六个月,张某提起诉讼时已超保证期间,故判决王某承担还款责任,对张某要求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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