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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对崔XX犯交通肇事罪作出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15-12-16 09:35:44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对崔XX犯交通肇事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崔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刘XX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沿杨扬大街快车道由西向东行驶,将赵XX撞倒。此时,被告人崔XX驾驶严重超载重型自卸货车沿杨扬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越过道路中心线超车时,从赵XX下肢上压过,造成赵X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七台河市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赵XX系外伤致双下肢自膝上缺失,系重伤一级。经七台河市公安局茄子河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认定崔XX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XX系次要责任,行人赵XX无事故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XX违反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崔XX自愿认罪,无辩解。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XX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主、客观方面,被告人崔XX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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