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程X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程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XX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沿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杨扬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将路口处行人王X甲刮倒并碾压,造成行人王X甲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事故科认定,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程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王X甲无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XX违反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可以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主、客观方面,被告人程XX自愿认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