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和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某驾驶车辆到某汽车美容装饰养护会所刷车,车辆清洗完毕后被告李某将车辆开出刷车地点,当车辆行驶至刷车会所门前,被告李某下车付费关车门时,不慎将正在擦车的原告刘某手指夹伤,刘某住院治疗并支付相关费用。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交通事故证明书。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刘某诉讼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本案中,事故发生地点不属于道路,且车辆未在通行状态,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的范围,应按照一般侵权案件处理。被告李某作为车辆驾驶员,下车关门时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原告刘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即80%的赔偿责任,原告刘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被告李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某财保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由被告某财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
法官提醒
商业三者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责任险。该保险赔偿的是“意外事故”,而不仅是“交通事故”。“意外事故”的范围明显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在现实生活中,民众普遍认为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仅赔付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这种认知是错误的,在一般侵权案件中,因合理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均属于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